2024年2月23日,山東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大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jīng)理張志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志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張志剛利用擔任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副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煤炭供應、煤款結(jié)算、資金支持、業(yè)務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954.6515萬元,其中2850萬元至案發(fā)時尚未實際取得。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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