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印發(fā)《關于2022年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工作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稿)》,就電力現貨市場結算給出有關要求。
文件指出,要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公平原則,逐步將分布式新能源納入市場主體范圍,與集中式新能源場站同等參與市場偏差費用分攤。自今年7月份起,將省內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非戶用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貧項目)納入市場偏差費用分攤范圍(包括機組啟動費用、特殊機組補償費用、調頻服務費用和優(yōu)發(fā)優(yōu)購曲線匹配偏差費用)。明年1月起,省內非戶用風光分布式以及新建的戶用分布式(不含扶貧)均納入市場偏差費用分攤范圍,后續(xù)逐步將所有新能源發(fā)電企業(yè)(不含扶貧項目)納入電力市場交易主體范圍,以其全部上網電量為基數分攤市場偏差費用。
即意味著自下半年起,山東10千伏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將納入偏差費用分攤,自明年1月起,省內除扶貧以及戶用光伏外,所有存量光伏電站均需進行偏差分攤,而新建的戶用光伏也需進行偏差分攤。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分布式光伏未納入電力調峰輔助市場考核范圍,但分攤市場偏差費用的結果與納入考核并無二致,山東今年1月就曾要求分布式以及戶用光伏在春節(jié)期間納入電網調峰。另外,近日河南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將省內10(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貧項目)納入市場主體范圍,參與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管理,進行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文件要求,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范圍,推動將優(yōu)先發(fā)購電計劃轉化為政府授權中長期合同,未參與市場交易的余熱余壓余氣發(fā)電、生物質發(fā)電、小水電、核電、分布式新能源和部分省外來電等電量,按價格由低到高優(yōu)先匹配居民、農業(yè)用電等保障性電量。穩(wěn)妥推進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推動構建由市場形成新能源價格的電價機制,支持新能源項目與配套建設儲能聯合作為一個發(fā)電企業(yè)主體參與市場結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該文件創(chuàng)新性的提出可調節(jié)負荷分時零售套餐。即在新能源大發(fā)、發(fā)電能力充裕的時段,容量補償電價按照基準價(99.1元/兆瓦時,下同)乘以谷系數K1(K1取值0-50%)收取;在發(fā)電能力緊張的時段,容量補償電價按照基準價乘以峰系數K2(K2取值100%-160%)收取。
山東、河南近年以來一直是分布式以及戶用光伏的裝機大省,從兩者目前下發(fā)的征求意見稿來看,隨著分布式以及戶用光伏裝機量的持續(xù)上升,將其納入調峰范疇進行偏差考核或分攤偏差費用已然是趨勢。
具體文件見下:
評論